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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布时间:2014/12/31    来源:   阅读次数:88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2012-9-1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文件的公告,本公告自2013-8-26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需以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广东省营改增纳税人调查确认表》,对2011年度的应税服务营业额进行确认。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提供应税服务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三、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1年1月至12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 3%)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情形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五、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六、认定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从2012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七、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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