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与外单位合作建房方式。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利用“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而偷逃税款。
(三)“拆一还一”回迁户未依成本价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老城区或旧有居民点采用原住户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上增加的面积依市场价或优惠价出售的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其进行开发。回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拆一还一”等面积的部分直接视为拆迁成本,而未计算并缴纳营业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名义取得土地,并按实际支付价款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然后设法改变土地用途,对土地重新进行评估增值。在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以土地的评估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虚增开发成本。例如,我们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时,土地确认成交书上出让金额为3100万元,公司财务入帐土地成本为7000万元。经核实,7000万元为土地评估价。原是该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以3100万元从政府取得土地,后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入帐为土地成本,虚增了开发成本。
(五)虚增前期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基础设施费。房地产企业人为地增加项目的规划、设计、“三通一平”等费用;随意确定配套设施费的提取标准;将自行开发的办公用房、售楼部工程的建设成本也计入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中,从而增加开发成本,减少利润。
(六)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各种房产自用,未申报房产税;用于出租取得的收入不申报营业税及附加税款而偷逃税。如某公司将其开发未出售的商业层出租给一休闲会所,从事经营餐饮、娱乐休闲。双方协议每月租金为1.5万元,全年合计18万元。年终时,该公司以租金抵顶在该休闲会所的消费,将收取的租金借记“应收帐款”,贷记“内部往来”;在会所发生消费时借记“内部往来”,贷记“应收帐款”,两往来科目相抵冲,就隐匿了租金收入。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投资、抵债、作固定资产自用、职工福利等,只按成本价作为存货减少帐务,而未作视同销售不动产帐务处理的规定申报营业税及附加税。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检查人员在核实售楼部和财务部门的相关数据时,发现售楼部的商品房的结存数比财务部登记的结存数少了6套。经询问,财务人员解释,这6套住房用于抵顶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而未作销售处理。财务人员提供了该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抵债协议》,6套房协议售价为100.8万元。
(八)隐匿经营收入偷逃税款。
1、将不需要办理房地产证的停车位、地下室、阁楼、公共配套设施对外出售不计收入。
2、将取得的商品房销售收入或取得的银行按揭购房款长期挂“预收账款”,或“应付账款”、“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不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3、将购房者从银行取得的按揭收入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转入“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通过银行过渡账户集中转账,造成贷款的假象。
(九)在销售时以收据代替发票,甚至不开收据,或使用假发票、白纸条入帐等方法偷逃税款。
(十)房地产开发对借来的民间资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借款人的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对开发项目中签定的拆迁补偿合同、建设勘测合同、水电安装合同等,未按规定申报印花税。
二、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的成因分析
(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缺乏纳税意识。为了追求最大利润,获得更多收益,房地产商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偷逃税款。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财务人员政策水平低。多数房地产业的财务会计大多数是原来商业企业、工业企业方面财务人员,对过去从事会计业务和税收政策比较了解,但对现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的政策法规,企业会计制度,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成本扣除规定等会计核算方式不熟悉、不了解。
(三)税收政策多、变化快。房地产业在诸多环节中共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十几种税(费),政策多、变化快,有时在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
(四)税务机关对打击房地产业涉税违法行为力度不够,客观上为房地产业偷逃税款提供了机会。首先,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交流较少,自身也不具备收集相关信息的手段,无法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有效地参与管理和监控,客观上给了房地产业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机会。其次,税务人员在查处涉税案件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干扰,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导致行政处罚力度低。
(五)涉税信息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缺乏合力,信息交换不够同步,税务管理部门无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从计划执行、合同签定、工程进度、销售收入、产权转移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对银行办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的支付时间和数额难以及时掌握,致使大量税款无法及时入库。
(六)预售款票据使用不规范。大多数企业开发前期基本使用的是自印的收款收据,企业为了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使用发票的管理不规范,削弱了“以票控税”的作用。
三、治理对策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税法宣传的时效性。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印制宣传资料、宣传标语、税企恳谈会、送政策上门、纳税辅导上门、组织定期培训涉税业务、沟通征纳关系等方式,大力开展对房地产税收政策、办税流程、发票开具、涉税事项、申报受理、税款缴纳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有重点地宣传和咨询,增强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营造房地产行业税收良好的征纳环境。
(二)加强与各部门间的合作,加强税源控管。税务部门要与计划管理、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传递制度,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和相关信息,并建立档案,全程跟踪,努力获取企业建筑成本等信息。为了增强纳税人信息的真实性,税务人员在取得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后,应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及到相关部门核实情况。税务人员只有通过实地调查和核实,才能杜绝超范围享受税收优惠的现象发生。
(三)改进税收征管手段,提高管理效率。认真开展房地产税收税源摸底工作,切实做到项目清、房源清、税源清、资料齐,分工细、责任明确。一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按行业、分类别建立征管台账,加强税务登记及项目登记的管理。二是强化内部管理,积极探索岗责体系、能岗体系、绩效评价体系,努力堵塞征管漏洞。三是管死发票开具关。严格要求房地产行业在向用户收取订金、预售房款时使用地税局的预收票据。
(四)强化对房地产行业的稽查,加大对房地产业偷逃税的惩处力度。建立房地产行业良好的纳税秩序,税务部门除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的监控外,还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大对房地产行业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是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选案工作,提高选案的准确性。稽查部门通过对征管部门和房地产审核小组提供资料的分析,有选择性地对房地产企业进行重点稽查。二是努力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和业务培训,提高查账能力,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三是加大对房地产涉税案件的处罚力度,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查处的偷税款及罚款,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坚决催缴入库;对大案要案,按照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并对偷税者予以重罚。
作者单位: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