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土地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税收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厦府[1998]综045号文规定的房地产交易税收减免期限延长至1999年12月31日,即:
房地产交易的契税按3%的税率征收;
各项地方税按总负担率5%征收;
对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于出租的,房产税从价计征,按房产造价75%的1.2%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