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6-1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现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计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起、止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二、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属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提供应税行为服务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三、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五、认定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同时告知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实行辅导期管理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