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房产专栏  
      有个性的契税:没过户能退税?——契税条例第一条隐含要件的法律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7    来源:税草堂   阅读次数:735
     
    不久前,在C市举办的疑难案件专家论证会上,我们受命就一起申请退还契税的行政复议案件发表意见。

    案情背后略有周折,简要的说,大体是C市A集团因缴纳契税后,因法院执行相关问题使其未能最终取得相关土地及房屋权属,向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申请退还已缴的契税,未得到税务机关同意,因此申请行政复议。

    征纳双方争议焦点是契税的纳税义务构成要件中,是否须将完成法律上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作为要件之一。

    ——A集团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转移权属征税,没转移权属当然就不应该征税,已经缴的也应该退税。

    ——税务机关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既然依合同转移确认纳税义务,就说明不须具备权属转移的条件,契税条例第一条应作签订转移权属合同的理解。

    既然大家的争议在于契税纳税义务的构成要件问题,那我们就讨论一下在这个问题上,契税究竟与其他税种有何不同?契税条例第一条究竟是否隐含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要件?

    我给C市的建议很简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应理解为契税纳税义务的最终成立须以完成法律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为要件。

    为什么?先看一看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解释。只举三条依据:

    1)国税函[2002]622号:“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在予以退还”。

    2)国税函[2008]438号:“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3)财税[2011]32号:“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虽然有了这些依据,但还无法解释与上位法——契税条例第八条的关系问题。因此,我们必须继续分析这些规则背后的逻辑。

    尽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签订当天,但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上述文件,可以解释为主要为便利征管对契税设置的预缴程序。

    因为,所有合同均有最终不履行的可能,而契税纳税人的普遍性决定了权属登记法律程序完成后又难以征管,所以税法需要规定一个时间节点作为缴纳义务发生,当然,也允许未最终完成交易的可以退还。

    所以说,从严格意义上,在权属登记之前所缴税款只是预缴契税款,在权属登记完成时才真正确定其纳税义务,从而预缴契税款转变为契税。

    关于本案中权属转移问题应无大争议,依《物权法》和物权登记部门的登记,可以认为A集团原来签订的出让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未发生物权效力。实际上该案还涉及某市中院执行有关问题,这里不作过多分析,另外可能涉及物权法出台与契税条例关系问题等,以后有机会再和读者朋友分享。

    相关文章: 契税

    · 房企无须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报缴纳契税(附地方口径汇总) 2020-10-30
    · 房地产实务之契税——配建学校,可以免契税么? 2019-11-26
    · 土地转让免征契税的税务规划 2019-01-16
    · 财税[2018]17号解析:改制重组契税政策延续,且增资行为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2018-04-28
    · 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新旧对比表 2018-04-28
    · 未办证土地被拍卖后能否退还契税 2016-09-26
    · 山东住房满两年免收增值税契税优惠政策扩大到二套住房 2016-09-26
    · 契税诉讼中的民法“观念差异”问题 2016-09-26
    · 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2016-06-27
    · 财税[2016]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6-27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4 - 2027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