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金融保险机构的纳税地点问题
(一)各银行所属分行营业部、县级支行(包括:一级支行和县级分理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各证券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各保险公司所属分公司、县支公司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该自然资源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地税发[2003]132号)第三条“关于纳税地点问题”和《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资产转让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362号)第五条“关于纳税地点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