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要求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如何理解?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发〔2013〕1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税收风险管理后续工作的通知
(一)统一政策执行口径 经税务总局各相关司共同研究,根据现行税法,部分税政问题按如下口径统一执行:
59.取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未计算缴纳营业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以上问题中“税总发〔2013〕100号 要求征收营业税”是真实的。后面的依据估计是某个税务机关加上的,我个人认为作为执法依据比较牵强。
——关于“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一直以来各个税务机关意见不统一,国家也没有正式文件明确,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以总局的名义出了一个文件税总发〔2013〕100号要求征收营业税。本省南方电网海南电网公司属于海南地方税务局大企业处管理的大企业,就这个问题请示海南地方税务局。海南地方税务局对于这个问题非常重视,进行充分的讨论,意见如下:
一、一方面,海南地方税务局认为:代扣代缴手续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应当按纳税人代扣代缴事项有没有规定行政后果(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判断:1、如果没有,则是提供劳务,代扣代缴手续费是营业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2、如果有,则不属于提供劳务而是行政义务,手续费是政府补助,不征收营业税。
二、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出了一个文件税总发〔2013〕100号明确规定是要求征收营业税。
怎么办?但是,海南税务人历来就有敢为天下先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因为海南税务人始终把握一个原则:一切税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税收法规级别文件的精神和原则为制定基准,敢于质疑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就该问题,海南地方税务局认为税总发〔2013〕100号判断有误或者不适用于本省,因此专门发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敢于明确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反对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文件规定,我估计全国税务局中也没有几个。
——讲以上故事仅仅你参考,我认为,该事项从税务法规的原则上,不应当征收营业税,但是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的范围。当然具体纳税事项以你们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