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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大连市关于实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469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2014-05-22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将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试点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及相关文件执行。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税服务范围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含本数),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试点时间
       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应开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电信企业结存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冠名发票可延续使用至2014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冠名发票可并行使用。


       自2014年7月申报期起,电信企业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试点纳税人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仍按原营业税规定在2014年6月申报期内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税率和征收率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及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五、征收机关
       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纳税人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征收管理准备工作
       为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推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将开展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业务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发票发售及政策调研等征收管理准备工作。纳税人应对照本公告应税服务范围,确认属于试点范围的,应及时与主管国、地税机关取得联系,配合税务机关共同做好改革试点准备工作。

       七、咨询渠道
       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或登录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相关政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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