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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地税函[2015]111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2097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赣地税函[2015]111号      2015-9-23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继续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一是利用各种媒介对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户进行宣传,二是对网上申报纳税户主动送政策上门,提供免税申报辅导,避免网上申报纳税户因操作不当或对政策理解不够而未能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纳税人为独立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额为计税营业额,包括房屋租金收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13]77号)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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