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出租房产半年,合同规定每月租金4000元。承租方一次付清租金24000元并索取发票。广西营业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是否提前收到租金,须按全额一次性收入缴纳?如果欠着按月收取,是否达不到起征点无须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赣地税发[2012]2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其中房屋出租起征点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出租房产,无论双方如何结算,合同规定每月租金4000元,未达起征点,不缴纳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