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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搬迁取得的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022
     
    问:我单位是一家大型内资食品加工企业,根据所在城市发展规划需要,2006年企业整体搬迁到郊区,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当地政府给予我单位搬迁补偿费共计4 500万元,其中房屋拆迁补偿费3 000万元,设备补偿费1 500万元。我单位在搬迁后,重新购置房屋花费2 800万元,技术改造升级、分流安置职工花费400万元。请问这种情况下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应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取得的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指的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根据来信所述,你公司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可扣除搬迁发生的重置房屋、技术改造、安置职工费用后,用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如果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完成搬迁、扣除有关费用后有余额并且在上述文件下发日期(即2007年5月18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那么应在完成搬迁的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尚未完成搬迁,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应将搬迁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务处理方面,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规定,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金额及搬迁结束后计人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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