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和外卖的流转税争议在营业税时代就一直存在。按照原先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即如果要按饮食业缴纳营业税,必须在提供饮食的同时提供饮食场所。因此,我们原先都这么说,国税局和地税局上街去管早点摊的零散税收,如果这个早点摊就是卖包子豆浆,那属于外卖,缴纳增值税,由国税局管。如果这个外卖摊在旁边摆两张桌子和板凳,那就是既提供饮食,也提供饮食场所,应该按饮食业缴纳营业税,这个就归地税局管。
实际上,这个划分还不足够。比如,星巴克的咖啡店都有桌子和椅子,如果严格对照政策,别人点咖啡不打包,要坐下来喝,那就属于饮食业。如果打包带走,那就属于外卖。
“营改增”后,这个问题实际上还是存在,因为饮食业是按照餐饮6%缴纳增值税,而外卖是按照货物销售13%缴纳增值税。此时,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区分呢,你总不能要求星巴克在划分营业额时,一定要区分堂食和打包,对于堂食的按6%缴纳增值税,打包的按13%缴纳增值税。如果别人点咖啡的时候要打包,实际拿了又坐下来喝了,这该怎么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条规定非常好。比如我开的一家牛肉锅贴店,有堂食,同时还在店外面专门开了一个外卖窗口。在原来营业税下,这个专门的外卖窗口的销售仍然是应该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但是,在增值税下就简单了,按照140号文,只要我是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外卖食品都是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省的区分了。
同样,星巴克也不要去区分堂食和打包,都是按餐饮服务。另外,现在星巴克和瑞幸咖啡一样,也提供线上咖啡的外卖,鉴于星巴克和瑞幸都是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那这些外卖咖啡按140号文也是按照餐饮服务6%缴纳增值税。
另外一个有意思的故事则来自于必胜客。必胜客分为两个系列,一个是“必胜客欢乐餐厅”,另外一个是“必胜宅急送”。对于“必胜客欢乐餐厅”大家肯定没有争议,他既提供食品,也提供餐饮场所,按6%缴纳增值税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必胜宅急送”实际属于外卖,消费者直接在线点单后,直接外卖配送。不管是按照原先营业税的规定,还是营改增后的36号文的规定,“必胜宅急送”似乎应该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才是应该的。
但是,在原先营业税下,总局专门给广东省国税局发过一个文件:国税函[2009]233号。该文规定: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中西餐饮服务、制作餐厅食品及冷热饮料,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必胜宅急送”业务,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
但是,这个文件在营改增后如何过渡呢?如果“必胜宅急送”就是欢乐餐厅提供的,则140号文可以解决问题,即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但必胜客会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专门提供“必胜宅急送”,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虽然可以申请汇总纳税)。此时,这个分公司不提供餐饮服务,外卖是按货物还是餐饮缴纳增值税呢?即原先营业税下的233号文如何过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出台就解决了“必胜宅急送”的问题了: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必胜宅急送”食品都是现场制作的,同时外卖是直接给消费者的,这个也是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里要注意,什么样的外卖按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什么样的外卖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31号文要同时把握两点:一个是现场制作,另一个是直接销售费给消费者,两个缺一不可。
比如,我原先上班时对于东航食品是按餐饮缴纳营业税还是按销售缴纳增值税有过争议。现在按照31号文,航空食品配餐公司则应该按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为什么呢?虽然航空食品配餐公司配的餐都是现场制作的的食品,但是他不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是销售给航空公司的,然后由航空公司在提供旅客运输服务时才以混合销售方式提供给消费者,这个就不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而是按客运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是,对于学生餐配餐公司,是按照货物销售还是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则不是十分清晰。你究竟认定为学生餐配餐公司是直接向学生销售现场制作食品,从而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呢?还是配餐公司是销售食品给学校,再由学校给学生提供食品呢?这个可能就有不同认识。
31号文对于DQ冰淇淋、喜茶等奶茶店就是利好,以前可能要至少摆几张桌子椅子,混个提供一下餐饮场所才可能按6%,按照31号公告,则桌子椅子都免了,现场制作销售食品给消费者,不管是否有场所,都是餐饮6%。
虽然有了140号文和31号公告,但到了征管实际中,争议还是会存在:
比如同样是卖面包的店,像85度C、面包新语等在现场都有制作场所,直接给消费者销售现场制作食品,这些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没有疑问。但是,对于元祖、克莉丝汀呢,他们没有现场制作场所,现场销售的都是后台集中制作好的包装食品。此时,按照31号公告就不能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我们让元祖、克莉丝汀在店里摆几张桌子和椅子,可以给别人买了食品后坐下来吃,此时不就可以按照140号文的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所以,如果你觉得按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不核算,希望按6%缴纳增值税,请你至少放一张桌子和椅子就OK。
同时,对于什么是现场制作,这个往往也会导致争议:
类似于现在的罗森超市就是一个例子。正常超市都应该按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罗森超市销售食品会提供现场加热服务,同时这类超市也会销售现场加工的撸串,这些算现场制作吗?对于那这类包子、卤串、现磨咖啡等食品的销售,罗森可否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呢?同时,鉴于罗森超市提供这些现场加工热食,我们看到一些超市也开始放置一些桌椅供客人坐下来吃,此时,这些超市是否可以把大部分即食的食品品销售从按货物缴纳增值税变为按餐饮缴纳增值税呢?(当然你不可能把洗发水、咖啡豆的销售按餐饮服务,毕竟这个不是你开袋就能吃的)
同样,31号文发布后,马云的“盒马鲜生”也可能要改一下系统来降低税负了。“盒马鲜生”提供食品现场加工服务,同时也提供桌椅供消费者吃。这部分“盒马鲜生”单独收银结算,肯定是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我们看到,“盒马鲜生”也有现场加工好的食品,比如现场制作后打包好的馄饨、蛋糕、海鲜,放在盒子中销售,这部分客户在收银时一起结算的,估计原先都是按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了。那按照31号文,这部分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可以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再比如,我开了一家卤菜店,由于门面小,无法现场制作。我在家里加工好后,拿到门面去卖,现场只是做一个切割和分装,这个是否算现场制作,这是按餐饮缴纳增值税还是按货物呢?
所以,餐饮和外卖中的增值税趣事,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演进,各种争议仍然会出现,大家好好设计自己的商业模式,税收筹划还是有大空间。毕竟在针对终端消费者环节不存在进项转移抵扣,按6%缴纳增值税和按13%缴纳增值税,省下来的都是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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