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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销售过程中的赠品究竟要不要视同销售?
     发布时间:2018/4/28    来源:   阅读次数:2123
     

      案例

      房地产公司A在营销过程中出现两种赠送行为:

      (一)国庆假期推出买一赠一活动,购买指定户型的业主,赠送冰箱一台;

      (二)11、12月两个月制定了促销计划,周末邀请老客户和意向客户来售楼部举办各种活动,通常随机发放促销品和礼品。

      很多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都有赠品,那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究竟要不要视同销售?实务中颇多争议。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从文件可以看到增值税在赠送中关注的关键点是“无偿”,在本案例的两种促销中,第一种由于是销售房子同时给予的赠品,显然不能理解为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第二种由于是随机赠送,且并未附带房屋购买义务,因此应理解为无偿赠送。

      对于第一种赠送,各地税务机关的确也有不同声音,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无偿赠送,以河北、山东、河南国税为代表。如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

      2、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显然这里没有采纳无偿观点,认为客户实质上已经为行车记录仪这种赠品买过单了,不应视同销售。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就是无偿赠送,必须视同销售,典型的如内蒙、湖北和海南国税。内蒙古国税营改增指引文件为例:

      10、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销售实现时间为洗车卡、油卡等消费卡实际赠送的当天。

      内蒙古国税文件实质上就是认定为无偿赠送,然后视同销售处理。

      我们在实务中支持第一种观点,但仍然需要提醒企业各地的差异和税务机关的沟通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前面案例的两种销售赠送行为所得税看起来好像是要视同销售,但我们仍然认为这种理解不妥。原因有二:

      1、用于销售赠送的两种赠品不是房地产企业的资产

      这两种赠品纯粹属于销售促销手段,并未在企业发挥资产的作用,会计上也并未计入资产,而是计入销售费用处理。因此不能按照资产赠送的条款理解。

      2、退一万步来讲,即使是外购资产理解,视同销售也没有意义,因为这里赠送并不属于完整和独立的经营行为,只能按照购买原值作为视同销售公允价格,平进平出有何意义?完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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