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出租包装物租金收入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那么,计入到营业外收入中的出租包装物的租金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基数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表说明,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售包装物取得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定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 第13行“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第8行“其他业务收入”金额。第8行“其他业务收入”金额包括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金额。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营业外收入包括包装物出租收入,而营业外收入是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基数。但税法规定,包装物出租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而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因此,小企业营业外收入中的包装物租金收入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基数。 相关政策——查补收入可否作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查补收入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题: 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能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解答: 在实际工作中,查补收入不允许作为计提三项费用的基数。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中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而对于企业纳税申报时未在“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中申报的数据不可以追加作为所属年度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查补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问题内容: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企业少申报以前年度和本年度收入,请问该项查补收入是否可以追加所属年度业务招待费的费用扣除? 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而对于企业纳税申报时未在“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申报的数据不可以追加作为所属年度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