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12]56号 2012.5.30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局(不含直属分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房产局(处):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强化我市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推动我市房地产租赁市场平稳、有序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问题
从2012年7月1日起,我市出租非居住用房计税租金核定标准按《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价发[2011]68号)中确定的《沈阳市城区非居住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执行,在三环路以外、此指导租金未列举路段的计税租金核定标准,按此指导租金中六级路段下浮一档执行。此指导租金中未包括的苏家屯区、沈北新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辖区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按当地物价和房产部门联合制定的指导租金标准执行。
我市出租居住用房的计税租金核定标准暂不统一制定,待房产部门测算发布后统一执行,现暂由地税各基层局根据出租住房所在区位,综合考虑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和新旧程度等因素,核定计税租金收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2003年制定的《沈阳市出租房屋计税收入核定标准》同时废止。
市地税和房产部门共同建立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调整的长效机制,两年调整一次。
二、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问题
各主管地方税务局应认真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24号)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租赁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含新办、变更、审证、换证)手续时,审验其由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