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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税优惠政策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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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期,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94号)进行转发,并提出若干贯彻意见(内财税[2010]181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2011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4]48号)第32条有关契税政策停止执行。该区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政策按财税[2010] 94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适用新旧政策的时间认定。对于存量住房交易,以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对于增量住房交易,已签订网签购房合同的,以网签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各盟市在实行网签购房合同之前已签订纸质购房合同的,由纳税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0年12月31目前持所签订的纸质购房合同,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可仍按内政发[2004]48号文件第32条中规定的有关契税政策执行。对逾期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一律按财税[2010] 94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登记办法,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纳税人购买普通住房,必须填写《购买普通住房诚信保证书》(下称《保证书》),申报并承诺所购普通住房是否为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购房人申报所购普通住房为“非唯一住房”,依据纳税人填写的《保证书》承诺,征收机关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不再进行后续纳税查询。购房人申报所购普通住房为“唯一住房”,购房人需向征收机关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离)婚证等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家庭成员信息,经地税机关审核后,原件当即退购房人,复印件经购房人签名(手印)后留存,附《保证书》后,征收机关据此查询购房人家庭成员的契税纳税记录,如有契税纳税记录且无疑义的,征收机关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纳税人应提出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征收机关根据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结果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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